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 賴培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雅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土地屏東縣○○鄉○○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雅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