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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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春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春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玖月。│處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日期│99年3月4日│100年9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71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28號│100年度訴字第2615號││實├──┼──────────────┼──────────────┤│審│判決│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2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2月25日│101年3月1日│││日期│││├─┴──┼──────────────┴──────────────┤│備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