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褡年度催字第五五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立台灣大學│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伍仟陸佰叁拾貳元│CC─0五四五二│││││行│││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