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臺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發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