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753號、101年度緩字第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開獎紀錄簿貳本及開獎紀錄單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政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10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5月24日確定,102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6張、開獎紀錄簿2本及開獎紀錄單2張(詳101年度保管字第953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品名「六合彩簽單」6張、「開獎紀錄簿」2本及「開獎紀錄單」2張,係被告楊文政所有因犯罪(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得或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