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白冠容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呂國福 、 呂立偉 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