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何旭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四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四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