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官欣怡
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安圭拉商樂走走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7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應提出被告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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