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13號
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   告 勤益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
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兩造於影印機租賃契約書第8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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