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全日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被告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九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九號確認債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