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丁○○丙○○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早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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