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李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雀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