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江季庭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江阿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5,9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10年1月土地公告
現值為18,900元/㎡×731㎡=13,815,900元,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61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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