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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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志鴻
相 對 人  吳世昌 即麒昌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
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
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
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聲請人提出南投縣名間鄉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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