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簡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峙 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