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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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簡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峙 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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