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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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