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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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睿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30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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