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邱振源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邱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