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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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邱振源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邱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