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云云。惟查: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竟攜帶電動起子及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鉗子等物,駕駛自用小貨車為本件竊盜犯行,情節非輕,參酌本件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八月,顯無被告所指量刑過重情事,被告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敏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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