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告 羅國榮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被告 羅敔菁 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被告 朱峻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108年1月30日早上9點2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