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涵廷廖凱琳黃崑崙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81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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