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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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萬3,44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5,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