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伍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
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