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