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94.08.25、│││犯罪日期│94.10.07及│93.10.07│││94.10.14││├────┼────────┼────────┤│偵查(自│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偵││訴)機關│退毒偵字第2545號│緝字第167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6004│95年度上易字第││事││號│571號││實├──┼────────┼────────┤│審│判決│94.12.30│95.05.23│││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94年度簡字第6004│95年度上易字第││定││號│571號││├──┼────────┼────────┤│判│判決│││││確定│95.02.03│95.05.23││決│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5年度執│板橋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75號│字第4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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