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99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
據提出殘障證明、榮民證影本、所得清單、薪資單及本院97
年度執乙字第762136號執行命令各1份以為釋明,且經本院
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可稽,觀諸被告除薪資所得外
,別無其他資產,且現每月薪資扣除法院扣押款外,僅有
15,000元收入,資力微薄,扣除其每月個人生活及撫養費支
出等,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核其訴訟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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