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4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訴之聲明更正:相對人國立通運有限公司應於債權金額新臺
  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臺幣玖仟
  陸佰元之範圍內,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份起將債務人乙○○
  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交付聲請人
  。請求撤回乙○○部分。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國立通運有限公司願於債權金額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
  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元之範圍內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份起將債務人乙○○每月得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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