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800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經提示後不獲
付款,有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
告如數給付票款並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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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斗小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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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金額(新台幣)│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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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4月20日│37,800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AV0000000│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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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