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986號債權人 朱鴻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慶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慶優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協議書等),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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