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志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9月10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2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同年10月14日中院麟刑達104訴346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