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美梅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零八百七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