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 林靖雯 原告 林靖惠 兼上二人兼訴訟代理 鄭淑蓮 人被告 林敏毓 被告 林敏娟 被告 林敏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文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建物應有部份欄「原告 林靜雯 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靖雯六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