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 律師被告双圓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