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一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双圓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捌佰叁拾柒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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