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坤輝企業社即 黃偉平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盧孟蔚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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