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各15年3月│││││共46罪│├──────────┼────────────┼────────────┼────────────┤│犯罪日期│95.07.12至同年月21日│95.08.08至同年月23日│自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780號│21780號│84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60號│96年度易字第1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5│96.05.15│98.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60號│96年度易字第166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18│96.07.18│98.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530號(96執減更5525)│10530號(96執減更5525)│14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各3年8月│││││共3罪│││├──────────┼────────────┼───────────┼───────────┤│犯罪日期│自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4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964號(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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