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294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科正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4條可按,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科正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科正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28日起至96年10月28日止,利息計算前6個月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35%計算,第7個月起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35%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的年利率計算(現為年息7.983%),自借款日起,每期1個月,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科正公司僅繳款至95年6月28日止,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科正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333,32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乙○○、甲○○則依約定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等語,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查詢、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