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9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暨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莊惠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