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9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丁○○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元其中
(1)188,647(2)111,653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七點九八五(2)七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