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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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AppliedConcptsInc.(美商應用觀念公司)上訴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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