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Applie
美商應用觀念公司法定代理人Harold訴訟代理人 蘇宜君 律師被告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村○○街○號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商應用觀念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AppliedConceptsInc.美商應用觀念公司」;法定代理人「HaroldK.Wrigley」之記載,應更正為「HaroldK.Wrigley」;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地址「51PcnnwoodPlace,Warrendale,Pennsylvanin15086,USA」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1PennwoodPlace,Warrendale,Pennsylvania15086,U.S.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林慧英~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