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係最輕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執行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輕重、現有固定住居所,認已無再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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