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為此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宣告刑│6月│3年2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第2項第4款│第1項│├───────┼────────────┼────────────┤│犯罪日期│86年6月15日至86年│86年11月15日凌晨0│││8月30日│時40分前72小時內某││││時│├───┬───┼────────────┼────────────┤│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6年度上易字第8219│87年度訴字第25號││││號│││├───┼────────────┼────────────┤││判決確│86年12月24日│87年3月14日│││定日期│││├───────┼────────────┼────────────┤│減刑後徒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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