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陳芳宗
陳許貴霞 被告 陳進添
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雖係就共有物全部請求分割,然原告僅受其等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等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依原告請求分割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土地面積為1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萬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而其上房屋課稅現值則為10萬6,300元;另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3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7萬150元【計算式:(141×274000+106300)×1/2+0000000=22,970,15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224元。原告起訴時自行向本院繳納38萬4,680元,顯有溢繳17萬456元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