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謝雪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