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呂美燕
林來通 林弘軒 林汝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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