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敏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1日107年度訴字第6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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