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8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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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劉乃華
被 告 周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18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黃書珉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柒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銀行)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2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7元為
計息基準(本金),自民國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10%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
78,668元為計息基準(本金),自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3月19日具狀
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597元,及自
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及10%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78,668元,及自94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復於102年4
月1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違約金部分,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2年3月14日間向訴外人中華銀行請領信用卡,經
中華銀行審核並發給信用卡,兩造間成立信用卡契約。依
約定,持卡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全數繳付貴行,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付清當期之最低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按週年利率19.71
%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惟被告
持卡消費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計欠38,597元帳款未付。
(二)被告於92年3月12日向訴外人中華銀行簽訂現金卡使用契
約,並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於延滯期間,應
按週年利率週年利率20%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迄今共積欠78,668元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
(三)又訴外人中華銀行分別於94年11月29日、94年12月29日將
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全資產公司),而富全資產公司又於100年3
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語,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暨用卡須知、現金卡申請書及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富全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債務明細表
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
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書珉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書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6元
合計1,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