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2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