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從母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乙○○原名 莊豐績
甲○○原名 莊景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未經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通知書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迄今仍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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